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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“广东特支计划”教学名师推荐工作的通知

2017-09-11 20:38:26 来源:院教务办 点击: 收藏本文

各学院、各相关单位:

    根据《关于开展2017年“广东特支计划”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粤人才办〔2017〕8号,见附件1)和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“广东特支计划”教学名师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粤教人函〔2017〕247号,见附件2),为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教师,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,现决定开展我校2017年“广东特支计划”教学名师推荐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 一、遴选对象和条件

(一)“广东特支计划”教学名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 1. 热爱教育事业,师德高尚,爱岗敬业,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,在教育领域享有较高声望。

  2. 教育理念先进,在教学内容、方法、手段和教学研究、教材建设等方面有重要创新。

  3. 教学能力强,水平高,业绩突出,在培养优秀青少年中有重要贡献。

  4. 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。

  5. 连续全职在广东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人员(从2015年8月31日起至今,不含已办理退休手续返聘人员)。

   (二)除满足基本条件外,高等学校的“教学名师”人选还须具备以下条件:

  1.曾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(排名前3),或受聘为省部级以上人才培养对象(不含广东特支计划其他类别项目),或受聘为珠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同层次人才,或获得省级以上“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”,或为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指导老师;艺术类院校人选在文化部举办的专业展览、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同类层次以上奖项,或者指导学生在上述展览、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同类层次以上奖项(指导教师多名时,排名第1)。

   2.申报候选人须具有15年以上普通本科学校教学经历,近6学年主讲课程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6学时/学年,其中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主讲一门或以上课程(医学专业任课教师按教学时数计算,本科教学工作量平均不少于60学时/学年,含案例教学和临床带教)。

  二、推荐名额

 根据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“广东特支计划”教学名师申报工作的通知》粤教人函〔2017〕247号文件要求,我校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推荐3名教师参选2017年“广东特支计划”教学名师。

  三、推荐程序

(一)组织申报。各单位限报1名“广东特支计划”教学名师。 

(二)资格审核。学校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申报条件进行审核。

(三)校内评审。学校组织评审,确定拟推荐人选。

(四)校内公示。学校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

(五)确定推荐名单。拟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,申报材料报送省教育厅。

       四、申报材料要求

   请有意申报的老师于2017年9月16日前将材料交到学院211教务办,电子版发到emjwb@126.com。各学院汇总后于2017年9月18日前将以下材料提交教务处教研科(石牌校区行政楼201室),电子版发scnujyk@126.com

(一)《2017年“广东特支计划”教学名师候选人情况汇总表》(附件4,以“所在单位-申报人姓名-汇总表”命名)一式1份;

(二)《2017年“广东特支计划”教学名师候选人申报表》(附件5,以“所在单位-申报人姓名-申报表”命名)一式10份;

(三)佐证材料(材料要求详见附件3,以“所在单位-申报人姓名-佐证材料”命名)一式1份(所有材料复印件要盖 “与原件相符”学院章)。

(四)学校党组织对候选人政治表现的书面意见。

(五)候选人45分钟现场教学录像光盘(材料要求详见附件3)。

      五、其他事项

(一)按照《“广东特支计划”教学名师申报指南》文件精神,一次性给予“广东特支计划”教学名师入选者每人80万元生活补贴,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特支计划“教学名师”。

(二)入选者须与省教育厅签订协议,承诺自签订协议后继续全职在广东省工作3年以上,如违约,资助资金应全额退还。

(三)入选者每年由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考核,考核情况报省教育厅。省委组织部、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对其培养情况进行年度抽查。

 

  联系人:谢锦霞;联系电话:85217673

特支计划.rar


  附件:1.关于开展2017年“广东特支计划”申报工作的通知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粤人才办〔2017〕8号)

        2.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“广东特支计划”教              学名师申报工作的通知(粤教人函〔2017〕247号)

        3.申报材料要求

       4.2017年“广东特支计划”教学名师候选人情况汇总表

       5.2017年“广东特支计划”教学名师候选人申报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教务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年9月11日